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4355|回复: 76
收起左侧

[制药用水] 工艺用水取样标准操作规程(请修改)附修改后附件SOP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2-8-10 09:0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想跳的石头 于 2012-8-16 16:33 编辑

最后修改SOP版.rar (9.39 KB, 下载次数: 40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8-10 09: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4.2取样工具

4.2.1微生物限度检查、细菌内毒素检查应用180℃、2小时干热灭菌的具塞磨口三角瓶取样。

4.2.2理化检验(包括TOC检验)用洁净磨口三角瓶取样。

4.3取样量

4.3.1全项检测:1000ml

4.3.2常规检测:300ml

4.3.3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检测:100ml

4.4取样周期

4.4.1纯化水取样周期

4.4.1.1常规检测:系统出水口每2小时取样1次。

4.4.1.2全项检测:总送水口、总回水口按纯化水监控周期检测(1次/半月),其余各用水点每月取样1次。

4.4.1.3系统在线清洗、消毒每月全项检查取样1次。

4.4.2注射用水取样周期

4.4.2.1常规检测:总送水口、储罐、总回水口每2小时取样1次。

4.4.2.2全项检测:总送水口、总回水口按纯化水监控周期检测(1次/每周),其他各用水点每月取样1次。

4.4.2.3系统在线清洗、灭菌每月检查取样1次。

4.5取样人

4.5.1常规检测:制水岗位人员取样。

4.5.2全项检测:经授权的质检员取样。

4.6取样后样品交给QC主任进行分样。

4.7样品容器的标识

取样结束后应在取样瓶上注明样品名称、取样量、取样日期、取样点。

4.8样品贮存条件及剩余样品处理

4.8.1样品储存条件:一般从取样到检验应不超过2小时,若在2小时内不能完成应立即将样品冷藏保存,但不应超过6小时。

4.8.2检验剩余样品按废弃物处理。

4.9取样容器的清洁方法及贮存要求

4.9.1清洁方法

4.9.1.1用饮用水冲洗后,放在盛洗涤剂的水中浸泡30分钟。

4.9.1.2用适宜的毛刷刷洗数次,用饮用水冲洗至无泡沫。

4.9.1.3用纯化水荡洗3次。

4.9.2干燥及贮存要求

4.9.2.1洗涤后的容器应倒置于专用仪器柜中自然干燥,急用时,可

将容器中的水尽量倒净,放在105~110℃烘箱中烘干(用于纯化水取样的取样瓶也可用少量无水乙醇荡洗后用电吹风吹干),干燥后的容器存放在专用柜中保存。

4.9.2.2用于微生物限度检查、细菌内毒素检查的取样容器应在取样前进行180℃、2小时干热灭菌。

4.10特殊规定

4.10.1停产二天以上,在系统出口取样,做全项检查。

4.11相关记录

工艺用水取样记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8-10 09: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很详细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8-10 09:24:13 | 显示全部楼层
jnkyangyang 发表于 2012-8-10 09:20
已经很详细了

合成原料药车间和制水间的取样,符合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8-10 09: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排水 时间太长了,5分钟就够了。 而且排不排水,现在还未有定论,你取样的时候排水,你使用的时候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12-8-10 09: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取样口排水30分钟左右?时间太长了吧。
先取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的样,再取理化样。理化样是要把取样瓶涮洗三次。

点评

排3分钟以上就行 太长没有意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2-2-17 08:4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8-10 09: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取样口排水30分钟左右,是真的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8-10 09: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bishengyx 发表于 2012-8-10 09:29
排水 时间太长了,5分钟就够了。 而且排不排水,现在还未有定论,你取样的时候排水,你使用的时候呢?

有理,不排水不符合。取样口的取样阀部分有不流动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8-10 09: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1214659892 发表于 2012-8-10 09:33
取样口排水30分钟左右?时间太长了吧。
先取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的样,再取理化样。理化样是要把取样瓶 ...

这个顺序的根据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2-8-10 09: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概看了下:
1、文件没有颁发部门
2、取样时排水时间太长,30分钟一个点,取10个样就得要300分钟,还做么事?
3、常规检验项目有规定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8-10 09: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咕咕 发表于 2012-8-10 09:46
大概看了下:
1、文件没有颁发部门
2、取样时排水时间太长,30分钟一个点,取10个样就得要300分钟,还做么 ...

有分发部门在最上边的表格里
排水是每个车间相邻取样点同时排水,在依次取样,时间不会那么长
常规检验项目不需要体现在取样操作规程中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2-8-10 09: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表左上边没看见
颁发部门和分发部门是不一样的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8-10 10: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咕咕 发表于 2012-8-10 09:58
表左上边没看见
颁发部门和分发部门是不一样的的

确实缺少颁发部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8-10 10: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责任在GMP文件管理规程中应该有规定,这里不用重复了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8-10 10:39:51 | 显示全部楼层
bishengyx 发表于 2012-8-10 09:29
排水 时间太长了,5分钟就够了。 而且排不排水,现在还未有定论,你取样的时候排水,你使用的时候呢?

说的非常有道理,很难相信你们使用的时候都是先排水30min,更难想象2小时取样一次的你也排30分钟,那不是有超过1/4的时间都在放水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8-10 10: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咕咕 发表于 2012-8-10 09:46
大概看了下:
1、文件没有颁发部门
2、取样时排水时间太长,30分钟一个点,取10个样就得要300分钟,还做么 ...

SOP的颁发部门出了质量部还能是其他部门吗?

点评

你家公司规定谁发就发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8-10 11:5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8-10 10: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较简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8-10 10: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跳的石头 发表于 2012-8-10 09:54
有分发部门在最上边的表格里
排水是每个车间相邻取样点同时排水,在依次取样,时间不会那么长
常规检验 ...

如果可以的话,增加一节内容:定义,定义一下常规检测和全项检测的内容和项目,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和理解并执行SO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8-10 10: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zkawen 发表于 2012-8-10 10:19
相关责任在GMP文件管理规程中应该有规定,这里不用重复了吧

同意支持你的观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8-10 10: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微生物检验是取一个样还是2个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3-13 21:32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