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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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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1-26 15: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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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以有下规定: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其中,第三款有两个问题向大家请教:
    1、“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这个主体是谁?是指涉事单位还是涉事药品?如药店经营的某种药品有安全隐患,那么,这里的主体是指这个有问题的药品还是指这家药店?
    2、“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这种暂停措施,是不是像以前直接收回GMP、GSP证书一样,还是立案查处?
    以上问题,请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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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1-26 16: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1.这个针对隐患的对象吧,比如口服液澄清度不合格,找做药的,超过效期了找药店?
2.不是说GMP取消认证了,以后怕不是没有GMP证书这回事了吧?猜测...
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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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1-26 16: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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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9-11-27 09: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洲猪瘟处理:感染的猪销毁灭活,猪场消毒关闭,不定期回顾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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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1-27 15: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1、如果是药品有风险,那主体就应该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毕竟新药法是确定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责任。
2、暂停措施只是暂停措施,如果有违法违规情况,那是应该立案处罚的。以后没有GMP认证了,可能直接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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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8 10: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悉心指导!
这几天我咨询了一些法律专家,初步理解为:
1、既可以是针对品种,也可以是针对涉事单位;
2、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这是行政强制措施,类似于之前的收证。
再次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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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2-2 16: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看帖要回帖,但是我只会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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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6 16: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看帖要回帖,我也来混个眼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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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8 16: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1、主体指的是涉事单位,这是通用的。2不收回证书,立案这个比较宽泛,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只要有证据(这个证据不是说完整,只要一个环节就行,理解吗?)就可以立案,后续看调查结果,也可能继续走下去直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能调查后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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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3-4 15: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看帖要回帖,但是我只会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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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5 14: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看帖要回帖,但是我只会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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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3-23 16: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GSP GMP证不用办理了,但是经营还是要持续满足GSP规定。还是可以用GSP规定作为依据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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