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272|回复: 13
收起左侧

[其他] 质量受权人一定要有检验室的工作经历吗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9-10-18 13: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今天在论坛看到的2010年版GMP疑难问题解答-国家局编写中写道:质量受权人要从事过质量检验工作。如果该人未从事过质量检验工作,应该如何处理?总不能停下现在工作去参加检验吧?培训是否能代替?
答:换成有资质的人。
点评:质量受权人在履行产品释放职责时须对批生产记录、验证、变更等相关内容审核,只有从事过药品生产工作,才能具备生产、过程控制的相关知识和经验,才能对产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释放条件作出判断,同样释放时还需对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进行审核才能判断检验过程和检验数据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和释放条件。所以需要有质量检验工作的经验,不能用培训替代。
所以有此一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9-10-18 14: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扯淡,好多质量受权人连容量瓶都不认识,还不是照样干

点评

这么夸张吗o_O  发表于 2019-10-18 14:5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19-10-18 13: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胡扯,没有这个硬性规定,管过实验室也算的

点评

做受权人不就是管QA&C了吗  发表于 2019-10-20 22:2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0-18 13: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法规硬性要求,如果应付检查还能伪造点工作经历和培训,但是日常QC主任汇报工作要能听懂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9-10-18 13: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感觉也有点多余,产品放行都是审核的记录,生产的记录QA把关,检验的QC负责人签发的报告,真的要有实实在在的检验经验才能担任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9-10-18 13: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但这是法规要求,所以还是要选择有经历的去担任,不要挑战法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0-18 15: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zk8031 发表于 2019-10-18 14:30
扯淡,好多质量受权人连容量瓶都不认识,还不是照样干

夸张吗?我们的质量授权人是原来车间主任,调到QA,工作做得好了就把QC一块管了,最后成了质量负责人了,在实验室一天都没有呆过,还不是天天对QC工作进行指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0-18 16: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要有检验室的工作经历?质量受权人是管质量的,虽然检验是在质量下面,但是并没有说一定要懂

点评

你去看看欧盟最初设置质量受权人的初衷,可不是这样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10-19 09:2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9-10-19 09: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soゝ繆斯 发表于 2019-10-18 16:17
为什么要有检验室的工作经历?质量受权人是管质量的,虽然检验是在质量下面,但是并没有说一定要懂

你去看看欧盟最初设置质量受权人的初衷,可不是这样的

点评

中国特色了解下  发表于 2019-10-20 22:2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19-10-19 09: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有,大多在工作履历上动手脚
但实际上最好有
否则没法审核质量控制那块的工作啊,
责任背着呢,难道瞎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0-21 09: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soゝ繆斯 发表于 2019-10-18 16:17
为什么要有检验室的工作经历?质量受权人是管质量的,虽然检验是在质量下面,但是并没有说一定要懂

见过从现场QA坐到质量总监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0-21 22:12: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把电脑开机密码当审计追踪权限的质量受权人比比皆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京ICP证150354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编号: (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13 15:20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