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517|回复: 6
收起左侧

[法律法规] GMP认证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9-9-25 22: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总局在17号发的征求意见稿中,建议保留GMP认证。才过了一周,怎么就发文说取消GMP认证。
        在微信公众号GMP办公室留言后,答复:到12月1号,新药品管理法实施之前,仍然是保留的,12月1号,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同步取消GMP认证,以上是国家药监局领导的回复。
        可是我还是没理解17号的意见稿意义在哪。还是这是总局的两个部门发布的文件。他们之间没有沟通呢。

点评

他们糊涂又不是一天两天了,你就凑活看吧  发表于 2019-9-25 22:2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9-9-26 07: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找我发文第二天的帖子。不是人家弄错,是理解有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宗师
发表于 2019-9-26 08: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没有理解文件的意思,建议重新仔细查看文件内容,逐字逐句的分析,你会认识的更加透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9-26 09: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你理解错了,关键词“索取单位”、“开具单位”,你细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9-26 10: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没有理解文件的意思,建议重新仔细查看文件内容,逐字逐句的分析,你会认识的更加透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9-26 13: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取消是大势所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24 14:30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