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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 10: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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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Q7a上已有非常明确的规定:“11.61 An API expiry or retest date should be based on an evaluation of data derived from stability studies. ”可见有效期和复验期都是基于稳定性试验数据而制定的。
第二:通常有效期和复验期只需要指定一个即可,并且对于原料药来说,更倾向于使用复验期而非有效期,这也在Q7a上可以找到证据:“11.61...Common practice is to use a retest date, not an expiration date.” 那么,既然Q7a上推荐使用复验期,何时使用有效期呢?其实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在FDA的一篇指南上找到答案:“For most biotechnological/biological substances known to be labile, it is more appropriate to establish a shelf life than a retest period. The same may be true for certain antibiotics (VICH GL3).”(出自FDA guidance:drug substance chenmistry,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 information)。由此可见,到底使用有效期还是复验期,关键在于原料药是否稳定,对于大多数原料药推荐使用复验期,但是对于生化制品或部门抗生素类产品,由于其性状通常不稳定,应使用有效期。
第三:从Q7a和FDA的指导思想来看,在复验期和有效期内的原料药都不需要检验就可以使用(当然如果比较临近有效期或复验期,取样检验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从国内的实际情况来看,情况并非如此(详见后面的讨论)。
第四:从定义就可以明显看出,超过有效期的是无法继续使用的,即使检验符合要求。那么超过复验期呢?再超过下个复验期呢?是否只要检验合格一直可以使用下去?对于这几个问题,FDA的指南上也给出了解答:“A batch of drug substance can be retested multiple times and a different portion of the batch used after each retest, as long as it continues to comply with the specification.”(出自FDA guidance:drug substance chenmistry,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 information)由此可见,对于规定了复验期的原辅料,只要复验合格,就一直可以使用下去。
以上观点,都是基于Q7a和FDA的指导思想得出的结论,联系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就出现问题了:很多原料药厂对原料既规定了有效期,也规定了复验期(复验期<有效期),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有效期和复验期都来源于稳定性数据,那么如何去界定何时为复验期、何时为有效期?这个问题恐怕很多厂家都没法解释,因为实际情况来说,他们的复验期大多数是从经验而非稳定性数据而定(有些厂家则直接没有原因地内定)。但是,这种模糊思想却造成了我们制药界极大的浪费。因为给所有原料都制定有效期,就必须受到“超过有效期无法使用”这条规则的制约。其实美国人之所以发明复验期这个概念,看来很多国人都没有彻底理解人家的精髓:在保证质量基础上的节约!(前面已经讲了,超过复验期只要检验合格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并且可以循环下去)
这个道理,我相信很多中国制药界的前辈和领导们都是深知的,但是,为什么没有法规上的改进呢?希望得到大家的指正和指导!!
分析的很透彻,国人对这两个概念,解释得不清楚,不但造成原辅料的浪费,还造成检验费用的提高。实在是死板教条。
同意,我进口国外原料很多用的就是retest date,出口国内的API好像现在接触用的都是 expire date。
很多东西的改变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但是贵在我们已经发现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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