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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修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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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9-28 19: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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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9月18日

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第四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中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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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9-28 19: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修改的都是改名的管理部门,改不改,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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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9-28 22: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年9月18日,一批国务院令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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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4-12-5 11: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改了名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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