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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9月18日
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第四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中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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