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10228|回复: 5
收起左侧

[生产运营] 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认证的关系!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8-9-18 22: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今天偶然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其中第四,五,六条是如下描述的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这里面有几个疑问望大神们解答
1.新建生产车间(扩大已有剂型产能)是否需要进行《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登记批准后,会发新的许可证吗?
2.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在这个30日内企业是否可以生产?生产产品在GMP认证通过后是否可以销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8-9-18 22: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1、新建生产车间(扩大已有剂型产能)需要进行《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登记批准后,许可证正本不变,副本上会增加新建生产车间的许可内容。
2、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在这个30日内企业可以连续生产三批次产品作为验证批次,在等申报资料准备齐全后可以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通过后这三批次验证的产品不能销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9-19 08: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重复了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9-19 09: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并以后就没有这个问题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9-20 15: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好像是两个部门管理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2-8-18 16: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24 20:41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