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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孙艳红 于 2018-5-22 22:22 编辑
近日,从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一篇新闻: 从6月1日起,大连市将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 本次调整实行了辽宁省域范围内西药、中成药、院内制剂和中药饮片的统一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代码数据库,推进了全省医保信息化建设的一致性,方便医保管理。 根据辽宁省新版药品目录的规定,医保目录内药品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药品100%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乙类药品除曲妥珠单抗等22种门诊高值药品先行支付比例为30%以外,其余乙类药品先行支付比例全部调整为10%,丙类药品为100%由患者自费的药品。 所谓的先行支付比例, 就是原来所说的自付比例,乙类药品,需要由患者自己先行承担10%的费用,其余的90%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本次调整还有一则变化,中药饮片全部为乙类和丙类药品。中药免煎颗粒全部归属于丙类,是完全由患者自费的药品。也就是说,在大连,自6月1日起,所有中药免煎颗粒,都需要自费支付。
多年来,因为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的主导,使得一些具有特权优势的企业如中药免煎颗粒生产企业挣得是脑肥肚圆,其他企业不管具备或者不具备资质、条件一律不批,让我等中药生产企业好不懊恼。 作为中药免检颗粒,是否符合中医用药理论,和混合煎煮之间到底有什么化学成分、药理、药效的区别,至今无定论。但是从我们从国家前不久出台的《中药制剂工艺变更研究指南》中的变更分类看,如果原工艺是混合煎煮,而想变成分开单独煎煮,或者原工艺是分开煎煮而如果变成混合煎煮,则属于工艺变更中的三类变更,而三类变更,需要完成如下研究并递交研究资料:
此类变更一般需进行全面的研究和验证工作,研究工作可按照本要求总体考虑中阐述的基本思路和方法进行,除上述Ⅱ类变更相关工作外,尚需根据需要进行相关的药理毒理试验研究,及Ⅱ、Ⅲ期临床试验或生物等效性研究。
以上研究,无异于从新研究一个中药新药的难度。
而中药免煎颗粒,是严重违反中医传统用药习惯和用药理论的东西,就是用现代化学、药理学等知识,也需要慎重研究的东西。 怎么它能分开煎的,我中药制剂就分开煎不得? 所以,中药免煎颗粒本身就是缺乏中医传统用药习惯和现代科学研究的产物,全部进入自费范围,是国家真正振兴中医药的正确举措。 以上为本人在微信公众号《制药工程师之家》Rollin0314发表的文章,仅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拍砖 欢迎指导 欢迎关注和推广《制药工程师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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