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楼主: 大才子
收起左侧

[物料管理] PK一下:企业名称变更,旧包材可以继续使用吗?

  [复制链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7-7 15: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Anne 发表于 2012-7-7 08:06
同意5楼的意见,我们也是写的申请报告给省局,报告中写明你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要超过3个月,基本上都是一个 ...

会不会遇到不讲理的药监局啊?

点评

不讲理的哪都有,遇事再解决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7-8 18:54
不讲理的哪都有,遇事再解决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7-8 18:5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7-7 16: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会不会遇到不讲理的药监局啊?


一般没有问题,药监局之间也互相给面子的,他不给你局面子,下次我局也查他,呵呵,我们的品种没有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12-7-8 18: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才子 发表于 2012-7-7 15:54
会不会遇到不讲理的药监局啊?

不讲理的哪都有,遇事再解决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12-7-8 18: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才子 发表于 2012-7-7 15:54
会不会遇到不讲理的药监局啊?

不讲理的哪都有,遇事再解决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7-9 08: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话题太好了,我们正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是给省局备案的,省局给了个批复,允许使用一个月,不知道这样可以不可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7-9 10: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古墓派 发表于 2012-7-9 08:21
这个话题太好了,我们正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是给省局备案的,省局给了个批复,允许使用一个月,不知道这样 ...

目前大家好像都是这么做的,我们也打算这么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7-9 13: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处理的方法基本都一样的,参考了,感谢各位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7-9 16: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1、同意安妮的意见,“我们也是写的申请报告给省局,报告中写明你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要超过3个月,基本上都是一个月,让省局签署意见,销售上不会有麻烦,将省局的批复复印件给销售即可!”其实我见到身边许多企业就是这么干的!
2、当然我也有其他想法,如果是我的公司,作为老板我不会同意继续用的!全部报废!损失由本公司和提供包材的公司一起承担(为什么?没为什么!)。因为我明白什么是更大的风险!

点评

写的非常清楚,要有一个省局的批复件,现在的确大都这么干,明确了,省局批复就可以,不用上升到国家局  发表于 2012-7-13 06:0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7-9 17: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真没找到明文规定说缓冲期限是多久。以前为这个问题纠结过,也咨询过专家,省局当时回复是新公司名称变更批下后就必须使用新公司名称包材,但经过沟通,打申请说明,我们是在新公司名称变更批准日后三个月内使用,三个月过后,公司还是报废了十几万的包材(因为做的是半年的包材库存),老板为这事把老总给狠狠批了一顿,还硬是要我找出依据问为什么是三个月而不是半年,那个汗啊!但在使用过程必须注意个问题就是:内外包材名称必须得统一呀,不要整的有内包材是旧公司名称外包材是新公司名称或其中一个包材是旧公司名称、其它是新公司名称。

点评

真实案例,很有借鉴和参考意义,现在就这个问题,各省掌握的标准和尺度都有不同,但有一点是大家形成共识的:省局备案,可以继续使用一段时间  发表于 2012-7-13 06:0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7-9 18: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此问题,各省局把握的标准不同,没有统一的原则,但是作为企业,首先备案到省局是必须要的,至于是否决策,看省局自己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12 08: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企业经历过,可以使用一段时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7-12 09: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可以在6个月内继续使用,但实际工作中,医院和经销商在收货时意见很多,GSP要求也很高啊!
因此,还是做好新旧切换计划,必要时,废弃些旧包材也是没有办法的事。

点评

对,做好新旧切换计划是非常必要的,免得在销售环节解释太多,感谢你的解释  发表于 2012-7-13 06:0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2-7-12 18: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包装备案批准前肯定可以使用。
包装备案审批权在省里,若省局注册处稍有熟人,一周时间肯定搞定,但备案后就该用新包装了,所以,你的时间应把握好,在你包材用得差不多的时候再去办理。
不过,若在企业名称变更后仍用旧包材肯定会引发诸多问题,在产品销售等方面肯定要做大量的解释工作,要有思想准备。好好合计一下,算算帐,看如何处理更划得来,别因小失大。

点评

多谢愚老指导,明白  发表于 2012-7-13 06:0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13 11: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学注会税法时,看到说很多东西都是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开始有效。这里是不是也是如此?

点评

当然最完美的应该是这样,不考虑成本,不考虑节约,不考虑低碳~~但其实有必要吗,不就是一个证明吗,只要写清楚有啥不可以的,但是遇到这样的事,各地标准都不一样,有时真的比较麻烦  发表于 2012-7-13 14:4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7-26 15: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怕麻烦,所以选择1...
反正公司有钱,浪费掉点无所谓...
估计领导也这么想的...
关键这样可以省心省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2-8 11: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有缓冲期的,是容许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2-21 09: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专业的问题,灌水不合适,只是在药店买过标有:原某某厂包装的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2-29 21: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提供!好样的












http://t.cn/8kACwcj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10 13: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有过渡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4 15: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西木 发表于 2012-7-6 21:33
2.  可以继续使用一段时间,需要省局备案
我的直觉,还没有看物料管理条款。

事实上,局里是不允许继续使用的,直接要求销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12-25 03:32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