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年,美国《纯净食品和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sAct)通过,严格禁止假冒伪劣药品在州际间贸易流通;并要求产品标签必须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如果产品是仿造品,或标签上使用了假厂名、假商标,或者标签含有任何不真实或误导的宣传说明,按该法的规定都会被认为是伪造,属于非法销售。由于标签的严格要求,使食品和药品生产商必须提供可靠的商品信息,从而帮助消费者进行自选用药,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的合法竞争。该法当时的目的仅仅是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并没有限制消费者自选用药,即任何药品没有处方也可销售。
此外,20世纪40年代后,医药制造工业的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推出了胰岛素以及盘尼西林等抗菌素,各类新药也随着药品配方的改进变得更加复杂化。新形势下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实施则需要有更加详细的指导说明,而FDA对药品标签的问题仍然靠法律诉讼来解决。1951年Durham-Humphrey修正案,即《处方药修正案》(Prescription Drug Amendment)的通过正是为解决当时所面临的这一问题。Durham-Humphrey修正案是对1938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第一次主要修正。它对流通医药市场上的处方药(prescription drugs)和非处方药(OTC)做了严格划分,并确定了区分处方药的三条准据1)属于法规第502(d)条定义的易成瘾类药品;(2)因药物毒性或其它潜在的有害后果,或使用方法使其成为不够安全类;(3)在新药申请(NDA)时已被确定为处方药类。
Durham-Humphrey修正案规定处方药必须经医师同意,而OTC药品可供自选用药的消费者任意选购。任何药品在没有被指定为处方药之前,一般按OTC药品对待。处方药和OTC药品的严格区别从此由法律来监管,有效地扭转了以前的市场混乱局面,为FDA更有效地监督医药市场奠定了基础。此外,Durham-Humphrey修正案还减免了处方药对某些标签的要求,但要求在处方药品标签上注明凭处方销售。从此,“注意,联邦法律禁止无处方配药”(Caution,Federal lawprohibits dispensing without prescription)的字样一直保留在处方药标签上,直到1998年才被处方药符号“Rx”取代。虽然Durham-Humphrey修正案没有明确授权FDA对新药是否属于处方药或OTC药进行定性,但FDA运用《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701(a)所授予的权力,为法规的有效实施不断发布指导性文件。
1962年的《Kefauver修正案》是FDA医药管理法规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1951年Durham-Humphrey修正案以后,医药制造商们开始向医师们推销处方药。因医师自己并不为处方药付款,缺少减少医疗费用的动力,公众医疗费用大幅度增长。此外,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医药工业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医师和FDA都不可能很好地理解每一种上市的新药,法规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明显落后医药发展的形势。1961年欧洲发生了“反应停”(thalidomide)事件,导致了万名畸形婴儿。事件虽然没有波及美国,但却促使了《Kefauver修正案》的通过。这一修正案增加了一些新条款以确保医药的有效性,并进一步强化安全性审查。法规第一次要求制药商在药品上市之前向FDA证明药品的有效性。不仅如此,FDA还回顾性地审查了1938年至1962年之间申报上市的新药,要求制造商提供那些已上市药品的有效性数据。为实施这项有效性审查,FDA在1966年与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国家研究理事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达成协议,审查那些在此期间仅以安全性标准批准上市的所有药品。这就是FDA著名的“药效研究实施方案”(Drug Efficacy Study Implementation,简称DES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