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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仲夏秋夜云 于 2017-8-14 22:40 编辑
短缺药品价格行为指南,符不符合经济学? 首先说,小妖不懂经济学,就是从一个小白角度说两句。 今天看到了发改委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有几个地方没看懂。 1.什么是指南? 没有惩罚制度的监管调控都是耍流氓。这句话……是我编的。仔细想想是不是这么一回事吧!这篇征求意见稿的题目叫指南,以往我们看到的都是:某某法,某某管理办法,某某指导原则,某某通知……指南的意思,百度一下或者新华字典查一下:1、原意指向南方,引申为指导等含义。2、为人们提供指导性资料或情况的东西(如旅游指南、操作手册)。3、比喻辨别方向的依据。 指南,这里没有强制性条款,没有惩戒措施。按我的说法,这份指南,满满的道德血液,荷尔蒙爆棚。 2.垄断、独家是不是商业行为? 有点残忍,比如说有反垄断法,这是宏观调控的,强制手段。这份指南里强调都是经营者不得做的事。比如说,不得达成横向价格垄断,也就是不得拉帮结伙,不得纵向垄断,不得上下通吃,已经在垄断地位的,也就是有独家品种的,不得任意涨价、强买强卖、拒售等等。 随便抓起第十条: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 各位蒲友,按老百姓的说法是不是不能强买强卖?那为啥卖家不可以拒绝交易呢? 我真的不太懂经济学,或者说药品是特殊商品,可是我们把药品放到了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责任主体的位置上,那么……为啥药企就要接受强迫买卖呢? 这里的所有内容都强调了一点:别你以为你独家,你就可以提条件!别以为你貌美如花,你可以挑三拣四!你不能拒绝交易,不能提价,不能提条件,不能区域差别对待,你要兼爱天下、雨露均沾……问一句,为啥不是计划经济? 3.谁来判断垄断、支配地位形成? 看一个管理办法、条例啥的,我总是习惯性先看谁来监管这件事。那么这这篇文里,哪个品种或者企业算是独家、支配者地位,这事儿谁说了算?还是某个地方说某产品紧缺了,企业就必须马上生产,马上去做,不用顾忌企业原本的生产计划呢?归结一下还是那个问题:指南到底是个啥? 4.独家没有特权,靠什么高利润? 在小妖的意识里,药品是商品,特殊的商品,但有些特殊商品就很贵,因为不是每个人都能做的,因为前期投入很大,因为对环境有特殊要求,因为生产过程中工人要冒生命危险,因为产量太低……试问一下,如果你有一个企业,你有一个独家产品,但你不得利用支配者地位涨价、变相提条件等等,那么你是否会积极创新去做独家产品? 5.该指南是否会打击药企创新积极性? 从国务院各类文件看,目前是鼓励创新的。短缺药品、独家药品,如果没有技术含量,岂不是人人能做?事实上,能形成独家、短缺的药品就两条路:一般人做不了也或者没人做。一般人做不了的,那可能是技术门槛,也可能是各种药政原因,比如说特药。没人做的,无非就是利润太低,没有市场。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一般人做不了。那么各种对于支配者的限制,为啥还要去创新?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没人想做。那么利润已经那么低,还不允许短缺、涨价,那么久更没人做。更可怕的是,因为这样,可能出现另一种可能:不垄断就只能拼成本,拼成本就只能搞污染,搞污染被查就关门,关门之后又短缺。 6.药品的招标干嘛用的? 其实小妖一直认为药品是特殊的商品,除了它的特性之外,有一条就是它的定价方式。事实上,从药企出门到患者手里,价格是“两头掐”,也就是两头的价格定位一直是清晰的,并不和当季的衣服一样,随一个品牌叫价。招标的时候,虽然考虑品牌,比如区分进口还是国产,但还是按品类分的。支配者地位并不代表它跟其他行业一样拥有任意定价权。我们的药品价格,进口产品在进口注册的时候就交代了,这里还涉及海关费用,所以上市拟定售价是早就上报的。国内的产品也一样,从一开始要上市就接收了各种限定。 有人认为,从出厂价到患者手里,是因为中间商越来越多而导致成本增加。在这点上,基于我们的药品定价原理,在我看来,事实上流通成本是一定的,多几道手,总的流通成本确实会增加,但增加有限,不会超过10%。事实上出厂价到售价,中间如果差50元的话,区别就是一家做流通就独得50元,去除成本30元,利润为20元。而十家过手,成本为40元,每家利润1元。我们的药品定价没那么容易随意涨跌。 额……其实我想说,如果是彻底的市场调控,要操心垄断的话,那么药品定价模式是不是意味着放开?这显然不可能。 7.商业行为能否绕开该指南? 就跟反垄断法一样,有没有企业可以绕开的?从商业行为上说,不一定能绕开,但可能可以让监管添堵。比如说多家企业,实际为一个家族经营,比如说和美国很多大公司做法一样,因为要阻止仿制药竞争上市而收购了仿制药研发企业,做到原研和仿制药一家生产,这样算不算不垄断了呢?我是想说,一个指南,企业真的要做,也就做了……就是大家都麻烦一点罢了,增加一点社会监管成本。
我知道,吐槽有点多,我们还是应该认为指南是正能量的意义。药品是特殊商品,站在了道德高地,企业似乎天生有义务让药品可及性不出问题,可是在说道义务的时候,你让企业强调药品的道德性质,而在权利的时候呢,企业是否要求获取商品化的利益?不管符不符合经济学,至少小妖认为暂时没看到指南的约束力,因为没违反后果,至少指南里没写出后果。要解决药品可及性问题,不是强迫企业不得停产,不得积压,不得拒绝交易,不得涨价……就可以的,而是要积极鼓励这个行业创新、稳定、高效发展。一个谁都不想进入的行业,注定没落,而最后的结局是行业的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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