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中国本土制药企业的发展的壮大,要求实施一视同仁的监管政策的呼声越来越高,要求对国外企业进行同等检查和监督的呼吁不绝于耳。这个问题的解决,应该随着对境外制药企业检查的经验越来越丰富,国内出台更多的实施指南和检查标准,来避免理解的误差。在当前阶段,法规理解差异应该以CFDA解释为准。
随着中国制药行业发展和国内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培育,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国际医药市场中最具吸引力的部分之一。世界各国著名制药公司都把进军中国市场并获得一席之地,作为自己的战略目标之一。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了吸引外资和吸收国际先进制药企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中国政府和药品监管机构对外资企业给予了超国民待遇,而且这些待遇也适用于向中国注册和销售药品的外国企业。随着中国本土制药企业的发展的壮大,要求实施一视同仁的监管政策的呼声越来越高,要求对国外企业进行同等检查和监督的呼吁不绝于耳。可以说,对向中国市场销售药品的国外企业实施监督和检查,既是为了社会公平的实现,也是为保护中国患者健康所必须采取的措施之一。
对国外制药企业检查的法规依据
要对国外制药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必须有法可依。经过梳理,以下法规是和对国外制药企业监督和检查相关的法规:
1、《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28号)
第六章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十四条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申请进口的药品,其生产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其研制和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负责进口药品GMP境外检查和国家或地区间药品GMP检查的协调工作。
5、《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8]255号)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同时负责组织新药、生物制品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负责组织进口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对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涉及药品注册重大案件的有因核查。
6、2011年CFDA颁布的《进口药品境外检查试点工作方案》和《进口药品境外生产现场检查工作程序》(试点)。
7、2012年CFDA发布的《境外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境外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没有定稿,但是这份文件对如何检查国外制药企业进行了详细规定,可以说,一旦定稿,将对国外制药企业影响很大。
2014年的国外检查计划
应该说,中国国家药监局对国外制药企业开展现场检查不是从2014年开始的。在2010年的时候,向财务部申请立项,得到批准后,在2011年,就开始向国外制药企业派遣检查团队,当年共派出7组检查团队。随着对国外制药企业的监督的不断加强,发现国外制药企业问题很多,因此检查力度不断加强。在2014年,共派出21个检查组对国外制药企业进行检查。
根据CFDA的审核查验中心的网站消息,2014年检查计划如下:略
从上述2014年境外制药企业检查的计划看,目前对国外制药企业检查的范围集中于无菌制药、生物制药和其他高风险产品。
过去几年检查情况汇总分析
根据CFDA审核查验中心网站披露的信息和2014年10月深圳研讨会CFDA官员提供的信息,在过去几年,国外制药企业接受检查被发现的缺陷问题汇总如下:
1-部分国外制药企业不研究、不重视中国药品相关法律法规,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活动,存在的问题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
---不了解中国药品法规和技术要求,不跟踪,不学习。
---未配备《中国药典》等相关文件,部分技术标准不依据国内标准。
---未对员工开展中国法规有关培训,尤其是很多企业条件不符合2010版GMP要求。
2-有企业对出口我国和出口其他国家的产品区别对待,降低产品的成本和质量控制要求,其产品存在重大的安全、质量隐患。
3-变更未及时向我国药品监管部门申报或备案
例如,2013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因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补充申请程序停止进口其氟康唑注射液。其中提到辉瑞公司问题有:总局发现该公司法国Amboise工厂在生产出口到中国的氟康唑注射液过程中,未及时按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提出相关补充申请,该行为违反中国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个别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检查
例如2013年12月9日,CFDA发布通知,韩国大熊株式会社未接受检查而停止进口其生产的注射用头孢美唑钠。又例如德国保时佳大药厂生产的桃金娘油肠溶胶囊,因为不具备现场核查条件,而被暂停审评审批。
5-法规和技术要求的理解差异问题
这个问题的解决,应该随着对境外制药企业检查的经验越来越丰富,国内出台更多的实施指南和检查标准,来避免理解的误差。在当前阶段,法规理解差异应该以CFDA解释为准。
展望
通过对过去一年的境外检查情况汇总和分析,笔者对CFDA将来境外检查的工作有如下预测,经供参考:
第一. 随着监管力度增强,对境外检查力度会越来越强。过去几年检查重点在无菌药品和生物制品等高风险领域,以后将扩展到口服产品和原料药领域。
第二. 随着检查队伍的锻炼和培养,以后检查人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会更强,对境外企业的检查将从试点转为常态化监管。
第三. GMP认证检查和现场核查检查的合并趋势越来越明显。在2014年启动的这个新的工作程序,以后也会应用在境外制药企业的检查中。
第四. 检查标准越来越统一和明细。到2015年底,中国境内企业都会达到2010版GMP标准,随着此项要求也会对境外进口企业提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