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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CFDA发布了一堆文件,不知道有没有人注意到,部分行文的落款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分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为啥?难道是因为局长休假了没空签发文件吗?
《立法法》,这个是相当重要的基本法,修订权限在人大,而不是人大常委会。
提两条:
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2004年5月18日,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里的文字: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
PS:《立法法》是2000年7月1日施行的。
是不是行政法规有什么用?
《行政许可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第一款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十六条第四款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第一款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第十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还有一堆《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有兴趣自己去看。
因此,部门规章是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不是由首长签署命令的形式公布,办公厅下发的文件,不是“规章”而是“一般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有点点明白了吧?
规章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律效力,而一般规范性文件只能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做出具体性的规定,不得创设权利或义务,不得超越上位法的规定。
在行政诉讼行为中,法院(级别要够)可以对一般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建议,且可以认为不具有约束力。规章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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