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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意林枫 于 2016-11-12 20:15 编辑
以往,药监部门通常只审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相关学历证明、劳动合同。这对于一些租证的药店来说,还有漏洞可钻。但如果一旦彻查注册执业药师社的保缴纳情况,并进行实时追踪,那么到底是真实就业还是出租上岗证,就一目了然了。 近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药品流通企业提供注册执业药师社保缴纳证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要求企业在2016年11月1日前上交相关证明。《通知》中指出,为进一步整治药品流通秩序,加强对药品流通企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执业环境,现要求各药品流通企业(含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上报有关信息如下: 一、请各药品流通企业上报2016年度,注册在本企业执业药师缴纳社保(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证明(需盖缴纳所在地社保局公章)。 二、对不在本企业缴纳的,必须上报缴纳单位及缴纳所在地社保局证明(需盖社保局公章),并同时提交不在本企业缴纳的说明。 三、海口地区以外的企业,请上报至所在地食药监局,由所在食药监局统一上报省局。上报期限:2016年11月1日前。 四、各企业提交《保证书》(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几乎同一天,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决定在药品经营企业内部建立“企业内部监督举报制度”,企业员工对企业内部存在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最高将获50万元奖励,并严格保密,保证举报人合法权益。 一边是让提交注册执业药师社保缴纳证明,一边又建立企业内部监督举报制度,对挂证等10种行为进行监督,可谓是双管齐下。 之所以下这么大的力度整治,可能与此前国家局的一份《通告》有关。 2016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严厉查处广西平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6家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行为通告》(2016年底135号)中,通报了海南弘力医药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能有效履行职责,质量管理部部长杨某(执业药师)不在岗,实为兼职挂靠人员,要求海南省撤销其GSP证书。 10月9日,澎湃新闻对此进行了转载,此事引起有关领导高度重视,批示要求企业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并开展专项排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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