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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用辅料使用暂行规定》
非常有指导作用,供大家参
浙江省药用辅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药用辅料的管理,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用辅料质量标准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注函[200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省药用辅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药用辅料的执行标准:
1、国家药用标准
2、地方药用标准
3、企业标准。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企业标准系指药品生产企业所用的药用辅料,无国家或地方药用标准,但有药用历史的辅料,企业依据国外药典标准、食品标准、化工标准等制定的质量标准。药品生产企业制订药用辅料企业标准,应将该质量标准草案、标准起草依据和起草说明,连同三批样品一并报送省药检所复核。企业标准应能全面科学的评价和控制辅料的质量符合药用要求。其中药品注册时所附的相关辅料标准,已随药品注册经审评、批准的,可作为企业标准,直接执行。
二、药用辅料的使用要求
1、药品生产企业应使用经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持有药用辅料批准文号的辅料,并对药品生产中使用的辅料质量负责。
2、已有国家或地方批准文号的药用辅料,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采购有批准文号的药用辅料用于药品生产。如有批准文号的药用辅料市场上确无供应,企业采购未取得药用辅料批准文号的辅料,首批使用前应送市级(含)以上药品检验所按国家或地方药用标准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药品生产。
3、采购没有国家或地方药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药用辅料,首批使用前应送市级(含)以上药检所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药品生产。
4、无批准文号、无药用标准又没有药用历史的辅料以及我国未生产过的药用辅料,按新辅料有关规定申报,待国家局注册批准后方可用于药品生产。
5、变更辅料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报国家局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变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