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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爱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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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有签保密协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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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9-6 14: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xtwyzxy 发表于 2016-9-6 14:18
离职后5年内都不允许。。。。
那不是每年至少得给你30万的保密费?

想得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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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种合同还签?霸王条款体现出王八之气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6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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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9-6 14: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这种合同还签?霸王条款体现出王八之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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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9-6 14: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爱的传承 发表于 2016-9-6 14:03
就有这样的霸王条款了,不过我没签!

不能签,坚决不签!整不好就是卖给企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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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9-6 14: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形式主义,关键岗位像研发才用得到,一般人只能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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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9-6 15: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什么高精尖技术值这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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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9-6 16: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爱的传承 发表于 2016-9-6 14:11
已经要离职了,混不了了

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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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9-6 16: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不是高管,拥有绝密技术的人才,保密协议在法律上是不承认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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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9-6 16: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青帝 发表于 2016-9-6 14:52
形式主义,关键岗位像研发才用得到,一般人只能呵呵了

生产工艺员和质管员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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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9-6 16: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赔偿多少应该与你的保密费用是相关的吧。
不然你签了作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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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9-6 16: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moon86 发表于 2016-9-6 15:38
有什么高精尖技术值这么多钱

想多了,就一个小公司没有高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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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9-6 16: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Airer 发表于 2016-9-6 16:21
只要不是高管,拥有绝密技术的人才,保密协议在法律上是不承认滴

就一普通员工,不是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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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9-6 16: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制药企业小菜鸟 发表于 2016-9-5 16:29
你做质量保证,难道离职后不能从事本岗位???这协议还签,醉了

对呀,天下QA都是一样,然后还要你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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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9-6 16: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Jackon 发表于 2016-9-6 16:43
对呀,天下QA都是一样,然后还要你转行?

因为我们也懂生产工艺啊,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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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9-6 16:53:57 | 显示全部楼层
爱的传承 发表于 2016-9-6 16:45
因为我们也懂生产工艺啊,所以。。。。。

我当年离职的时候也被要求签保密协议,我对他们说,你们有什么值得我们需要保密的,是工艺吗?还是公司内部的SOP等,后来经过讨论,QA真的什么也没有保密的必要。
后来的我的保密协议就没有签。

懂生产工艺怎么样了,如果是生产药品,光光懂生产工艺也没有用的,要真正生产药出来,还要好多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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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9-6 17: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Airer 发表于 2016-9-6 16:21
只要不是高管,拥有绝密技术的人才,保密协议在法律上是不承认滴

保密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您说的情况竞业禁止协议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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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9-6 17: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Jackon 发表于 2016-9-6 16:53
我当年离职的时候也被要求签保密协议,我对他们说,你们有什么值得我们需要保密的,是工艺吗?还是公司内 ...

保密协议一般是入职的时候签署的吧,有的甚至是劳动合同中就有保密条款,但各家公司对保密协议的内容还是有区别的。保密分为对外保密和对内保密,即便是在公司内部,也不是所有的资料和数据都可以公开的,其中部分就可能涉及保密条款,所以对公司文件的阅读权限也是有设置的。
离职时候签的一般是竞业禁止协议,当然也有入职或者中工作中途随着岗位职责的变化而签署的。QA确实也没有签竞业禁止协议的必要。当然如果企业要求签,你为啥不签呢?那可是一大笔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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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9-6 17: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把之前的经验带来,不能把以后的教训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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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9-7 08: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爱的传承 发表于 2016-9-6 16:40
生产工艺员和质管员算吗?

质量员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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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7 08: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让他去扯淡吧,竞业限制、保密协议都必须要有补偿金,而且还不得超过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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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9-7 08: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签吗?哈哈,我们据说也签,可是偶目前还不够级别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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