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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危险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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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7-30 09: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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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目的:为了明确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购买、储运、保管、使用以及奖惩等的管理要求,以防止爆炸、火灾、中毒、丢失、被盗等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危害,保护环境和人身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X所属施工项目范围内各分包单位检验、试验等过程中使用危险物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1.3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包括: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易燃液体、液化气体、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2    引用文件
2.1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2.2卫生部、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
3    职责
3.1  项目组/分包商保卫部门负责对购买、储运、保管、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进行治安防范监管。
3.2  项目经理/分包商经理是本项目或单位化学危险品管理的总负责人。督促项目有关部门做好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
3.3  各级保卫部门负责做好所属单位毒品、放射性同位素、管制药品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
3.4  危险物品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物品的日常管理。
3.5  项目组及各职能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危险品的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
4.1  总则
项目组/分包商对化学危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和使用过程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2 化学危险品的购买使用管制危险品(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麻醉药品


等)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做出季度或年度计划,提出申请,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和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报项目组批准后,通过安全、保卫部门,对口统一向地方公安、卫生部门办理购买许可证后方可购买。购买一般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实际需要做出计划,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安全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
4.3  危险品的运输、装卸:
4.3.1运输或装卸毒品、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等危险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4.3.2运输前防护措施应做到装载均衡平稳,捆扎牢固,封盖严密;
4.3运输途中必须包装坚固,专人押运,中途停车有专人看守;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在人口集中的居民区、村镇、公共场所或党政军等重要机关附近停留。承运、押运人中必须接受事故处理训练,懂得意外事故处置和一般事故处理方法;
4.3.3运输途中如发生危险物品泄漏及其它意外事故,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紧急措施正确处理,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及环保部门报告;
4.3.4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4.3.5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规定;
4.3.6要专车专运,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运输工具。
4.4   危险品的储存设施要求:
4.4.1凡储存管制危险品的单位,应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由公安机关核发《剧毒物品储存合格证》后方可储存;
4.4.2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能分类分库储存,并设专人管理;
4.4.3储存危险物品的库、室、柜、罐应根据所储存危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盗、报警、监测、降温、防潮、防泄漏、防静电、通风排气等安全设施和装备;
4.4.4库房应有明显的标志,并有严密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或丢失、被盗等事故;
4.4.5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4.4.6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4.7储存剧毒物品的专用库、室、柜、罐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数量、危险程度与周围生活区、办公区等重要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并设置明显警告标志。
4.5  危险物品保管人员要求:
4.5.1保管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经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并报保卫部门备案;
4.5.2重要的危险物品应由二人以上管理;
4.5.3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5.4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危险品出入库登记,不得随意发放或超量发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4.5.5管理人员发现危险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等)丢失、被盗或发生投毒、中毒、伤害等事件,须立即报告公安保卫部门;
4.5.6对失效的或搁置不用的毒品、管制药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品,要清理,报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牵头统一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4.6  危险品的使用:
4.6.1凡使用毒品、管制药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单位及作业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规定,重要的化学危险品必须登记上报,并应由两人以上管理;
4.6.2使用毒品、管制药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单位或个人,须办理合法领取手续,随用随领,不得超领,专项专用,不得移作它用。对失效或搁置不用的化学危险品要报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牵头销毁或转让,不得私自处理;
4.6.3使用危险品的厂房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
4.6.4工作场所应有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和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4.7   监督与奖惩:
4.7.1保卫部门应经常对保管、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7.2对于认真执行本规定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4.7.3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按《HSE奖罚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相关记录执行本规定产生并保持如下记录:
5.1剧毒物品《治安合格证》审验表
5.2危险品购置申请表
5..3危险品领用审批表
5.4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记录
5.5危险物品销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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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7-30 13: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文章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求助还是分享,但是看引用文件2002年的,这应该比较早的SOP了,现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好像已经有2015修订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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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7-30 16: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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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7-30 17: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发就好,路过支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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