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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留样] 请教!持续稳定性考察检验间隔时间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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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7-4 10: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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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参加一次培训,有位老师告诉持续稳定性考察 检验间隔时间可以每年检验一回,听到这个其实挺开心,减少了工作量,但心中还是有疑问,和药典规定的不一样,不知道到时来检查时其他老师是否同意这个检验间隔时间?请教大家:按0.3.6.9.12.18.24.36.48还是听老师的 12.24.36.48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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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7-4 10: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每年追加一批做持续稳定性考察吗?应该按惯例来,别想着偷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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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惯例正常做,不是每个规格每个包装样式每年最少做一批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7-4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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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7-4 10: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每年追加一批做持续稳定性考察吗?应该按惯例来,别想着偷懒。[/quote]
按照惯例正常做,不是每个规格每个包装样式每年最少做一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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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7-4 11: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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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11: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偷懒,药典上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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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7-4 12: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ongoing stability test是可以的,首先GMP里面没有明确规定检测频率,其次在《药品GMP指南: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管理》中推荐:推荐每年进行测定,至少在有效期的开始,中间和结束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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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7-4 12: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样做完全没必要。你的做法是长期稳定性考察的做法,用于确定产品有效期时做的。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为了监测市售产品的质量。
首先越近有效期的产品,质量风险越大。对于普通产品而言,第一年应该是最稳定的。第一年频繁的检查完全没必要。
其次,药典上没有对持续稳定性考察进行要求。GMP上说的是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条件要和长期一致。
最后,GMP第二百三十五条 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
普通产品,一年一次是可以的。效期很长的产品,可以在开始、中间、效期前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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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说的好  发表于 2016-7-4 15:33
谢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7-4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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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7-4 13: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样做完全没必要。你的做法是长期稳定性考察的做法,用于确定产品有效期时做的。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 ...[/quote]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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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7-4 13: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样做完全没必要。你的做法是长期稳定性考察的做法,用于确定产品有效期时做的。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 ...[/quote]
表示赞同,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目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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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7 15: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样做完全没必要。你的做法是长期稳定性考察的做法,用于确定产品有效期时做的。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 ...[/quote]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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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4 15: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应该按药典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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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0 14: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好,做稳定性考察时的时间节点,各位老师都定的正负几天?比如说提前7天或延后7天都可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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