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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立新(愚公)] 乙肝小三阳,肝功正常其实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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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3-11 16: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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泱泱大国,科研搞的如火如荼,却被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吓的魂飞魄散。通过自身的实践,现将我的经历分享给有同样情况的人,希望能够帮助你解除心里的忧虑和担心,同时也算一个科普。
最近面试了5个制药公司的qa工作,其中有两个明确表示对这方面介意,说什么不能进洁净区。有一个在面试通过后,在我说明自身情况后,以其他理由把我拒绝了,至于是不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不得而知。让我欣慰和充满希望的是,有两个公司对这方面表现出了非常科学的对待。而且一个还是做粉针和注射液的,明确表示携带者没问题,这个公司在广东,至于叫什么就不说了。我不得不因此而得出一个结论,虽然有点片面,大城市的人跟小城市的人就是不一样啊!以前在小城市做qa,每到体检怕的要死,生怕被公司知道了辞退自己。现在回过头去看看以前的自己,真的太可怜了,同时也太无能,因为不知道去深入的了解法规政策。好了,先说到这儿,今天坐车跑了大半个中国,就是为了去寻找一个没有歧视,能够科学的看待这种情况的公司,很高兴,我找到了,功夫不负有心人啊!终于等到你,还好我没放弃。接下来我会把我收集整理的一些资料传上来,希望能帮助大家打消对这方面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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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17: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陆英打相思子 发表于 2016-3-11 17:43
很多单位才不管,照样检查。

没关系,无知者不足与其谋,踏破整个中国,我就不信找不到能接受这个的公司,更何况我这才踏破了两个省了,效果还是蛮好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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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3-11 16: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携带者应该没太大影响  只是说实话  在生产过程中暴露的风险比较大  所以要相对更高的要求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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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16: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lovein1995 发表于 2016-3-11 16:05
携带者应该没太大影响  只是说实话  在生产过程中暴露的风险比较大  所以要相对更高的要求来操作

这个素质我还是有的哈,严格按照GMP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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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3-11 16: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多数药厂还是不会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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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3-11 16:4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肝胆相照。。。。
携带者没有传播风险?资料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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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16: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亲可爱 发表于 2016-3-11 16:33
多数药厂还是不会接受的。

没关系,有压力才有动力,还好我没有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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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16: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wizardwisdom 发表于 2016-3-11 16:46
肝胆相照。。。。
携带者没有传播风险?资料看看。

这会儿刚去广东面试完,资料在电脑,回去传上来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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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3-11 16: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随和 发表于 2016-3-11 16:47
这会儿刚去广东面试完,资料在电脑,回去传上来哈

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安函[2012]140号  
2012年04月11日 发布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法〔2012〕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并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还规定:对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目的是为了防止药品在生产过程中人为产生污染和交叉污染。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患有传染病属不同范围,其健康检查指标和传染病检查范围均遵守卫生部的要求,国家局并未制定其他特殊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http://www.sfda.gov.cn/WS01/CL0844/70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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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3-11 16:5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随和 发表于 2016-3-11 16:46
没关系,有压力才有动力,还好我没有放弃。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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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3-11 17: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单位才不管,照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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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3-11 19: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乙肝携带不可怕,怕的一棒子都打死,歧视害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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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3-11 21: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加强乙肝防治知识,普及相关知识,并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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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2 17: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三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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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3-12 21: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蒲公英的传说 发表于 2016-3-12 17:04
大三阳呢?

这个一般不行,一般大三阳病毒量都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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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3 08: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随和 发表于 2016-3-12 21:49
这个一般不行,一般大三阳病毒量都比较高

请问医药行业的都不能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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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3-16 13: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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