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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蒲公英 于 2015-8-25 03:26 编辑
2015年8月20日,由网友“流溪河”在蒲公英论坛(以下简称“蒲公英”)上分享的关于《中国药典》2015年版高清电子版下载的帖子。 2015年8月21日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委托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向我论坛致函要求对网站上传播的侵犯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相关专有出版权的材料问题进行处理。函中谈到药典委员会著作权及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专有出版权问题。 蒲公英收到该律师函后,与发函律师进行了沟通,并按照律师函的要求,于当时对于相关链接内容进行了删除,同时,蒲公英邀请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静静律师作为顾问,对蒲公英是否侵犯药典著作权以及出版社出版权问题进行了咨询,并由此与多位律师进行探讨,根据出版社的律师函,本次药典电子版事件,涉嫌两方面侵权,著作权和出版权,回复结果如下: 关于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作为《中国药典》文字本身,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列明的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情形,徐静静律师与多位知识产权律师讨论,由于不同律师对此问题的理解不同,观点不一,争议较大,难以界定。但蒲公英律师倾向于认为:《中国药典》文字本身不适用于《著作权法》。 综上所述: 1、《中国药典》文字本身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即无著作权。 2、无论《中国药典》文字本身是否适用于《著作权法》,“原封不动”的将《中国药典》书籍进行扫描都是不妥的。 以上结论为蒲公英律师就此事给予的回复,仅代表蒲公英就此事的观点。当然,包括出版社律师以及各别其他律师则认为《中国药典》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观点,也是存在争议的。究竟《中国药典》文字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想必只有药典委权威行政部门才能给出真正答案。留给大家继续讨论吧。
文中以下部分为作者本人观点:
本次药典电子版事件,引发了很多人的关注和讨论,包括药监部门、药检部门、企业从业者,也有不少网友给我留言,帮我出谋划策,甚至很多网友想众筹费用做电子版药典,在此,我也向大家表示感谢。既然药典内容本身无著作权,那么无论药典委还是出版社,自然都不具备版权。但是无论药典是否具有著作权,将出版社的书籍原封不动的进行扫描,肯定是不对的。但是就个人来讲,依然感谢网友流溪河,因为虽然触及了相关法规,但电子版的出现,是顺应民心的行为,的确给大家带来了很多方便,通过此事,希望大家能够对版权问题,有更多的了解、更多的尊重。 在我所接触的律师当中,对于药典没有电子版,普遍感到奇怪,为什么没有电子版呢?现今社会,讲求效率。GMP中明确规定,药企需要配备药典,作为必备工具书,每个企业也都会购买纸质版的。其实药典完全可以实行电子版,独立序列号登记制度,并上传序列号登记制度,凭借防伪序列号登陆安装,并上传序列号到药典委网站登记。网友们要求电子版,是因为方便携带和查询,同时也方便发现药典的“勘误”,并不会因为有了电子版而不去购买纸质版。环保、低碳、便捷,希望通过此事,能够促进药典委所授权的出版社发布电子版。 此次药典电子版事件,无意触及法律,是时代进步大势所趋的体现,蒲公英将在不违反版权和法规的前提下,也力争加快药典电子版的工作,服务于更多的制药人。 在本次事件中,也有各别从业者认为蒲公英论坛盗版,不尊重版权、不遵守法规是低俗的表现。怎么说呢,我承认,这些说法都是对的,每个企业、每个人都应该使用正版、尊重版权、尊重法规。只能说:任重而道远,先从自身做起吧。如果拒绝不了电脑中的盗版软件、盗版光盘、盗版书籍,可以先从转载文章注明来源做起,慢慢影响身边的每一个人。 希望本次“药典电子版”事件,能够唤起更多人对于版权的重视,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为中国制药行业的进步做出自己的努力。 谢谢所有支持、关心、指导、批评我的网友,谢谢所有律师朋友,谢谢所有关注药典电子版事件的同行。
蒲公英论坛 张金巍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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