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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药典“电子版”事件,蒲公英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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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5-8-24 21: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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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蒲公英 于 2015-8-25 03:26 编辑

    2015年8月20日,由网友“流溪河”在蒲公英论坛(以下简称“蒲公英”)上分享的关于《中国药典》2015年版高清电子版下载的帖子。
    2015年8月21日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委托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向我论坛致函要求对网站上传播的侵犯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相关专有出版权的材料问题进行处理。函中谈到药典委员会著作权及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专有出版权问题。
    蒲公英收到该律师函后,与发函律师进行了沟通,并按照律师函的要求,于当时对于相关链接内容进行了删除,同时,蒲公英邀请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静静律师作为顾问,对蒲公英是否侵犯药典著作权以及出版社出版权问题进行了咨询,并由此与多位律师进行探讨,根据出版社的律师函,本次药典电子版事件,涉嫌两方面侵权,著作权和出版权,回复结果如下:
    关于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作为《中国药典》文字本身,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列明的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情形,徐静静律师与多位知识产权律师讨论,由于不同律师对此问题的理解不同,观点不一,争议较大,难以界定。但蒲公英律师倾向于认为:《中国药典》文字本身不适用于《著作权法》。
    综上所述:
    1《中国药典》文字本身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即无著作权。
    2、无论《中国药典》文字本身是否适用于《著作权法》,“原封不动”的将《中国药典》书籍进行扫描都是不妥的。
    以上结论为蒲公英律师就此事给予的回复,仅代表蒲公英就此事的观点。当然,包括出版社律师以及各别其他律师则认为《中国药典》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观点,也是存在争议的。究竟《中国药典》文字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想必只有药典委权威行政部门才能给出真正答案。留给大家继续讨论吧。

文中以下部分为作者本人观点:

    本次药典电子版事件,引发了很多人的关注和讨论,包括药监部门、药检部门、企业从业者,也有不少网友给我留言,帮我出谋划策,甚至很多网友想众筹费用做电子版药典,在此,我也向大家表示感谢。既然药典内容本身无著作权,那么无论药典委还是出版社,自然都不具备版权。但是无论药典是否具有著作权,将出版社的书籍原封不动的进行扫描,肯定是不对的。但是就个人来讲,依然感谢网友流溪河,因为虽然触及了相关法规,但电子版的出现,是顺应民心的行为,的确给大家带来了很多方便,通过此事,希望大家能够对版权问题,有更多的了解、更多的尊重。
    在我所接触的律师当中,对于药典没有电子版,普遍感到奇怪,为什么没有电子版呢?现今社会,讲求效率。GMP中明确规定,药企需要配备药典,作为必备工具书,每个企业也都会购买纸质版的。其实药典完全可以实行电子版,独立序列号登记制度,并上传序列号登记制度,凭借防伪序列号登陆安装,并上传序列号到药典委网站登记。网友们要求电子版,是因为方便携带和查询,同时也方便发现药典的“勘误”,并不会因为有了电子版而不去购买纸质版。环保、低碳、便捷,希望通过此事,能够促进药典委所授权的出版社发布电子版。
    此次药典电子版事件,无意触及法律,是时代进步大势所趋的体现,蒲公英将在不违反版权和法规的前提下,也力争加快药典电子版的工作,服务于更多的制药人。
    在本次事件中,也有各别从业者认为蒲公英论坛盗版,不尊重版权、不遵守法规是低俗的表现。怎么说呢,我承认,这些说法都是对的,每个企业、每个人都应该使用正版、尊重版权、尊重法规。只能说:任重而道远,先从自身做起吧。如果拒绝不了电脑中的盗版软件、盗版光盘、盗版书籍,可以先从转载文章注明来源做起,慢慢影响身边的每一个人。
    希望本次“药典电子版”事件,能够唤起更多人对于版权的重视,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为中国制药行业的进步做出自己的努力。
    谢谢所有支持、关心、指导、批评我的网友,谢谢所有律师朋友,谢谢所有关注药典电子版事件的同行。

                                                                                                                                                 蒲公英论坛   张金巍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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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22: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可以作药 于 2015-8-24 22:46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2015年版)经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执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中国药典》(2015年版)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药典》(2015年版)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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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5-8-24 22: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决定这药典归全国人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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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23: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说几点个人意见:
1、药典著作权归谁?根据法律规定,药典属于行政法规,是法定的仲裁依据,当然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典委员会和出版社都没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2、著作权人能否用药典赢利或授权有关个人或法人赢利?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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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5-8-24 21: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尊重民意的选择。
【投票】药典委卖书时是否应同步赠送电子版光盘!
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 ... 0&fromuid=19880
(出处: 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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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5-8-24 21: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争议肯定有啊!我们也尊重争议的存在。
标准有否著作权及专有出版权(转载)
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 ... 1&fromuid=19880
(出处: 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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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5-8-24 21: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本次“药典电子版”事件,能够唤起更多人对于版权的重视,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为中国制药行业的进步做出自己的努力。从我做起。
谢谢所有支持、关心、指导、批评我的网友,谢谢所有律师朋友,谢谢所有关注药典电子版事件的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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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21: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蒲公英律师及蒲公英律师们,幸苦了    希望药典委考虑下发行药典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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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5-8-24 21: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法规的学习还是很重要的,相信经过此次事件后论坛能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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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5-8-24 21: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让我想到了读秀上面的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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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5-8-24 21:46: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前一小步,文明一大步。我想放在这里依然适用吧,不论结果如何,肯定有很多人在反思,或许20版药典就会发行电子版了,大家拭目以待吧,再次向各位扫描的蒲友致敬,向各位忙碌的版主们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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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5-8-24 21: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药典背后的故事
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 ... 4&fromuid=19880
(出处: 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共同呼唤正版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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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4 21: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赞一个!蒲公英律师及蒲公英律师们,辛苦了,非常感谢为大家服务的心态,希望论坛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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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8-24 21: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绿茶. 发表于 2015-8-24 21:30
希望本次“药典电子版”事件,能够唤起更多人对于版权的重视,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为中国制药行业的进 ...

对啊。所以 挑错 找毛病的 讨论式 的 转电子 标注 好的  就是 可以的。并且,还为药典会解忧。。人家很忙滴。。这么多 错误 还要出 勘误。。忙不过来滴。。大家 帮着 找错吧。

善哉善哉 。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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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8-24 21: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绿茶. 发表于 2015-8-24 21:30
希望本次“药典电子版”事件,能够唤起更多人对于版权的重视,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为中国制药行业的进 ...

对啊。所以 挑错 找毛病的 讨论式 的 转电子 标注 好的  就是 可以的。并且,还为药典会解忧。。人家很忙滴。。这么多 错误 还要出 勘误。。忙不过来滴。。大家 帮着 找错吧。

善哉善哉 。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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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5-8-24 21: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版权存在争议,单纯复印公布是不妥,问题是该药典委做得事情不做,药典委无视市场巨大需求和诉求,堵而不是疏,也是有责任的。电子版药典免费发放之路任重而道远,蒲公英敢为天下先,无意侵犯任何版权和知识产权,只为服务药学行业,可敬可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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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4 21: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老大的帖子,触动很大。说实话,很多国家都存在电子版药典,存在可以网上直接查阅的电子版平台。药典,代表着官方权威和公信力,对于药典的版权问题,真的很难权衡。我天朝是热爱免费的国度,换句话说也是轻视版权的国度。每一部的药典,是凝聚着编写人的心血。电子版,好 ,很好!真的很好,如果以论坛的形式发布,下载量累以数万,细想来,确需要官方的授权。知识产权的时代,我们也是要为知识买单的。
PS一句,从《著作权法》第四节第22条第一款中,“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当以学习为目的的时候,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只要不扩大商业化,在限定范围内用于学习,这一条款也可构成抗辩理由![img][/img] QQ图片2015082421500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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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21: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前一小步,文明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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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4 22: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上式传培训资料都怕侵权,不要说药典,不过说真的电子版确实方便大家。这个国家确实要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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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8-24 22:11: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通过此次事件,对中国药典向一线制药人员的普及,起到促进作用。中国药典网络化是发展趋势!已不可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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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4 22:13: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通过此事,能够促进药典委所授权的出版社发布电子版或者在线查询功能,以适应时代的需要,适应民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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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4 22: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对电子版药典的重视,能响应民意尽快推出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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