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
UID25184
帖子
主题
积分223767
注册时间2012-4-1
最后登录1970-1-1
听众
性别保密
|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 标题:关于非最终灭菌产品终端过滤使用寿命的规定是否与法规冲突 | | 提交日期:2015-06-14 | [内容] | 在无菌药品附录1中第七十五条 非最终灭菌产品的过滤除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同一规格和型号的除菌过滤器使用时限应当经过验证,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如何解读?(如果企业非最终灭菌产品过滤器均为按产品专用,采用进口某品牌的过滤器经验证确认使用寿命为20次进行更换,企业对过滤器使用寿命和更换条件进行规定,每天进行一批产品过滤使用,过滤时限不超过6小时,使用前后进气泡点测定,使用后进行清洗灭菌干燥存放,使用寿命为15次。是否符合法规要求。谢谢!采用三级过滤0.45um+0.22um+0.22um方式) |  | |  | [回复] | 你好,看到你的问题感觉是将使用寿命(使用次数)与每次连续过滤时限(小时)两个不同的概念相混淆。
无菌药品附录1中第七十五条的要求是“除菌过滤器每次投入使用的连续工作时限应当经过验证,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