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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冷血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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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运营] 关于颗粒剂回收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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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6 09: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当时某一次现场核查的时候人家提出来的,然后就不加回收料了,然后问题其实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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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28 14: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体现是最好的,每个检查员给的意见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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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8 14: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冷血无情 发表于 2014-12-25 14:06
这个可能是跟检查员有关的吧,可能有的是没提出来的,但是你看一楼也是不让加回收料的啊

地区有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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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8 17: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黑色土豆 发表于 2014-12-28 14:45
地区有差异的。

恩,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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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8 17: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zhenaihua 发表于 2014-12-28 14:41
不体现是最好的,每个检查员给的意见都不一样。

的确现在就是就是不体现的,但是现在的话一旦飞检的话这就是跟工艺规程不一致的呀,明显属于造假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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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9 08: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GMP上都有回收的概念,我觉得你们是不是其他方面有问题?还有就是如果重新整粒干燥的话,会不会对产品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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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9 08: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yunze004 发表于 2014-12-29 08:28
GMP上都有回收的概念,我觉得你们是不是其他方面有问题?还有就是如果重新整粒干燥的话,会不会对产品有影响 ...

其实不属于回收,就是简单的返工,不属于重新加工,GMP要求制剂产品不得重新加工,但是可以返工,而回收是指符合标准的产品返回后续批次,而返工是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返工,在颗粒剂的生产过程中实际上是属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所以应该属于返工,法规上是可以进行返工操作但是要有记录,而实际上有一次现场检查的时候检察官提出不允许加入回收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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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29 09: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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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9 09:4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冷血无情 发表于 2014-12-29 08:59
其实不属于回收,就是简单的返工,不属于重新加工,GMP要求制剂产品不得重新加工,但是可以返工,而回收是 ...

检查官是说返工不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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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9 10: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yunze004 发表于 2014-12-29 09:43
检查官是说返工不可以吗?

    具体的我不是太清楚,当时我还不在质量部,反正是提了回收料不让加,但是颗粒剂产生回收料是很正常的事情,他是不符合中间产品质量标准,但是进行重新干燥的过程并不影响之后的质量(本过程经过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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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29 11: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那不叫重新加工 你这叫返工  或者回收 你重新加工你的责任太大了 你能承担么。你看看名词解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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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9 12: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航行 发表于 2014-12-29 11:52
你那不叫重新加工 你这叫返工  或者回收 你重新加工你的责任太大了 你能承担么。你看看名词解释吧

对啊,所以我前面解释了这个只属于返工或者回收,以前叫回收,后来人家不让了,(但是法规是允许返工的),然后我们整改之后就把回收这一部分给去掉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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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一个月一次返工不也可以么,要不然你批批带进去很麻烦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29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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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29 12: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冷血无情 发表于 2014-12-29 12:02
对啊,所以我前面解释了这个只属于返工或者回收,以前叫回收,后来人家不让了,(但是法规是允许返工的) ...

那你一个月一次返工不也可以么,要不然你批批带进去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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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29 12: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回收加入下一批,如果在批记录中体现出来了,下一批产品的效期要与加进去的尾料一致,不然依药品管理法,混入上批尾料的产品可以按劣药处理。一般都是做了,但从来不明着说。目前中国GMP的执行还是相对生硬,其实可以通过产品效期验证解决这个问题,不知道药监局是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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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9 12: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航行 发表于 2014-12-29 12:12
那你一个月一次返工不也可以么,要不然你批批带进去很麻烦

以前的方法就是做验证,一次最多加10%,比如一个月一共干20批的话可能有4、5批示有返工的情况,后来检察官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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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9 12: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溪黄草 发表于 2014-12-29 12:14
可以回收加入下一批,如果在批记录中体现出来了,下一批产品的效期要与加进去的尾料一致,不然依药品管理法 ...

之前就是按照您的方法做的,但是某次现场检查的时候检查官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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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批记录中体现加入了上批尾料,并且效期按上批产品定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29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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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12-29 13: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算是返工吧,你重新制粒的工艺是一样的,重新加工是需要新的工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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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29 13: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冷血无情 发表于 2014-12-29 12:31
之前就是按照您的方法做的,但是某次现场检查的时候检查官不认可

是在批记录中体现加入了上批尾料,并且效期按上批产品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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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29 14: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完全可以回收,加到本批中总混,只是回收过程是否对质量造成影响(回收部分物料的质量影响和总批的影响)应该进行评估及必要的确认。如果是回收到其它批次,应该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混入其它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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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9 14: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溪黄草 发表于 2014-12-29 13:41
是在批记录中体现加入了上批尾料,并且效期按上批产品定吗?

不是上批,因为回收料可能多个批次的,所以选择的最早的批次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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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133条看来是允许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发行的《2010年版 GMP疑难问题解答》里的详细解答也是允许的呀。真心看不懂您遇到的检查员反对的理由是什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29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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