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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能彻底调查与USP要求不符合的API批次,另外,你们的调查没有拓展到其他有可能受影响的批次。
在批次(b)(4)用户投诉的审查中,相关的一个不合格的旋光度测试中,我们的审查小组注意到旋光度测试的样品分析在一个没有温度控制的房间中进行。你们公司不监控旋光仪中样品温度,而在USP<781>中要求监控样品温度。你们的操作法DM No. 21-3,在温度低于20℃条件下读数时,“(b)(4)的旋光度”要求使用温度校正因子,但是你们在任何批次的检测中均没有使用校正因子。你们质量部门在我们的审查中确认了这一点。你们指出在进行旋光度测试中,通过标注空调温度计读数来进行了样品温度的监测,但是我们的审查员发现进行旋光度测试的QC实验室的温度没有受到控制,因为在房间里面没有安装空调。请在回复信中对其进行解释。
因为你们的旋光度测试没有在要求的环境条件下进行,得到的测试结果有可能不准确。在你们的回复中,你们指出在取样器以及房间中的温度可以保持20 ± 0.5℃,但是USP<781>中要求在分析过程中样品温度应该保持在25℃ ± 0.5℃。我们建议你们相应的修订你们操作法。
尽管上述的测试没有根据USP的要求进行,但在你们的API(b)(4)COA指出“我们在此保证由Yunnan Hande Bio-Tech Co Ltd生产的原料(b)(4)符合了USP的质量规范”。在2004年的审查中也出现了这种情况,当时审查员发现你们不符合USP<61>的要求。
在你们的回复中,请提供所有所生产的和在有效期内的API(b)(4)批次符合USP要求的证据。同样的,指出你们是否有意向为你们的用户提供新的COAs以及你们将采取何种措施来应对不符合USP规范的情况。你们公司需要实施合适的校正和预防性措施来保证QC员具有足够的资格再实验室中进行所有的分析测试,并且那些监控实验室的措施能够保证科学的严格操作。
2.没有合理的程序保证API批次的返工和稳定性数据,保证API批次不受副产物和过反应物的干扰。
你们的SOP 5018-9“剩余产品加工法”,允许API(b)(4)批次的生产使用保留的样品、批尾料和过期的(b)(4)API。保留的样品为新批号下的(b)(4)。你们没有很好的证明新批次的质量在保质期内不受影响。我们还注意到,在XXX年至XXX年期间销售的产品中,你们将过期的样品及留样样品重新进行了回收利用而没有确定API的质量是否受到产生的降解产物或杂质的影响。你们同样没有对单独的批次在成为(b)(4)进入到新批次之前进行评价。
在对于这封信的回复中,请提供一个回顾性的已生产批次的评价。包括你们决定使用过期的及留样样品生产(b)(4)的证据,以及(b)(4)尾料批次使用前经过仔细的评价以保证API的质量不受到潜在副产物和过度反应的物料的不良影响的证据。标注你们公司应该保证人工操作生产的批次是有效的,并且在批准DMF中进行了正确的描述。
3.没有对QC实验室仪器进行正确性能确认(校准)。
你们的HPLC校准缺少了CARRY OVER的测试(样品进样残留测试),样品能量(灯光强度),和灯使用小时数的确定。你们没有对分析天平的最小称量量、不确定度和漂移值进行确定和测试。另外,你们没有校准在(b)(4)API的水分测定中使用的卡氏注射器。
你们公司同样没有保留(b)(4)使用的实验室仪器(如HPLC、GC、旋光仪和分析天平)重新鉴定和校准的相关原始资料。你们不能够提供关于仪器和数据资格认定和校准的原始资料和文件,来证明你们的质量部门审查了并且批准你们承包商的工作。
在我们的审查过程中,我们的调查员发现校准程序不包括确定实验室仪器精密度和准确性的参数。你们公司承认其缺少了书面的描述实验师仪器的资格审定和校准操作法。
我们2004年的审查中关于你们实验室仪器的资格审定有相似的报告。在你们的回复中,请提供信息表示上述的不足没有影响到用于放行你们API的分析结果准确性。
4.没有适当的分析程序保证你们的API符合合适的质量标准。例如:
a. 红外检测中,在进行鉴定实验中没有使用一个(b)(4)USP标准品,并且关键性的分析参数也没有进行记录。
你们公司没有将红外样品与一个(b)(4)USP标准品同时进行分析。取而代之的是你们将样品与红外图谱库中储存的图谱进行对比分析。在我们的审查过程中,你们没有提供数据来显示何时以及你们如何进行并且如何确定红外图谱标准品。
另外,检察员发现你们的实验记录中没有对红外参数(如扫描的样品的数量、分辨率和分光器)进行记录。并且,批号为XXX的试剂的的有效期是未知的。同样的,SOP DM No. 02-04 没有包含对XXX试剂的配制等操作说明,而实际上这项工作是应该由QC技术员来做的。
b. 你们残留溶剂测定的测试方法的适用性没有经过证明和确认。另外,你们的可接受标准与USP所规定的不一致。
你们的系统适用性测试要求使用(b)(4)标准品进样,要求相对标准偏差(RSD)(b)(4)%符合要求则测试结果为可接受的。这个可接受标准与USP<621>章节中的要求相悖。在我们的审查过程中,你们没能够提供验证数据来支持你们现行的RSD准则。你们的回复不合理在于你们没能够提供科学的方法来论证你们系统适用性的分析方法的改变。在对于本信的回复中,请提供一个合理的%RSD以及支持其的分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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