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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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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7-4 09: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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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3]59号
2003年02月12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分别于2001年12月1日和2002年9月15日施行。《实施条例》修改了新药的定义,将“新药是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修改为“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随着新药定义的改变,新药注册管理制度将发生较大变化,新药的行政保护制度已被取消。为妥善处理新旧法规的衔接问题,减少因法律法规修订对药品注册管理的影响,我局拟定了《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过渡办法,并报请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对于2002年9月15日以前已经获得新药保护的新药,其新药保护期维持不变。
      二、对于2002年9月15日以前我局已经批准临床研究但未批准生产的新药,仍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批准生产后,按照原《新药审批办法》属于一类新药的,给予5年的过渡期;属于二类新药的,给予4年的过渡期;属于三类至五类新药的,给予3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相同品种的药品。
      三、对于2002年9月15日以前我局已经受理但未批准临床研究的新药,以及2002年9月15日以后我局受理的新药,按照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批。即:对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品种,按照新药审批,并且对批准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对已经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品种,按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审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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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6-14 14: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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