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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打击制售假药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为逃避惩处,不断变换制假手段和方法,以往家庭作坊式制假模式,大多已经变成了产业化、规模化的流水线作业。
如上述制假案件中,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有人负责在医院回收旧药品包装,有人负责制作假冒商标标识,有人负责制造假药片,有人负责对假药进行二次包装后对外批发,有人负责在互联网上以医药公司名义对外销售,还有人负责在不同地区担任代理对外零售。这种产业化制售假药行为,不仅仅使制售假药数量急剧增加,违法犯罪后果显著扩大,而且“各负其责”的分工模式使得案件取证、查处更加困难。再加上一些团伙成员还是亲属或同乡,一方面在“亲带亲,邻帮邻”地传授制假经验,使得制售假药的社会危害性不断加大;另一方面,在一人被抓后,其他人就会换掉所有的联系方式逃避打击,给案件侦办带来不便。因此,各级监管部门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同时,还需根据制售假药行为不断变化的特点,适时地创新稽查方式方法,提高打假“靶向性”。在此基础上,结合制售假药产业化的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立法上消除打假的诸多掣肘。
其一,面对分工明确的产业化制假行为,违法犯罪活动往往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如上述案件中就涉及工商、卫生、药监、网监、邮政、公安等部门。这些部门各管一段,因部门利益和执法风险的存在,他们在打假过程中往往难以形成一股劲、拧成一条绳,而一旦出事,又相互推脱责任。因此,建议在各有关部门执法协作机制的基础上,国家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比如运输部门对特殊物品的运输要接受特殊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同时,清楚界定各部门在查处特殊物品时的职责权限,明确协作执法时彼此的配合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以便各部门在打假手段的运用、案件的处理移交等环节有章可循,便于形成合力。
其二,在产业化制售假药活动中,每一个违法环节都有专人负责,且上下线之间是单线联系,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抓住其中一条线索作为突破口追根溯源,一旦这条线索中断,后续的案件查办就难以进行。实践中,药品监管部门不具备侦查手段,无拘留权。制假者往往只以电话联系,即便知道其在造假,但却苦于找不到人;即便是找到人了,由于没有查询银行账号的权力,无法获知其从事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即使制假者涉及的金额远远超过了刑事立案标准,但由于其他线索中断,确凿证据难以收集到,无法实施处罚和移送。笔者建议,应赋予药品监管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权,或者尽快将“食药警察”配备到位,并从法律上明确其地位以及权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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