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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沙一叶 于 2014-5-4 14:31 编辑
EMA在2014.04.09颁布新的“关于稳定性测试的上市后变更的指南”,预计7月份执行。 新的指南包含了详细的Type II的变更实例和需要单独提交的稳定性数据。对于Type I变更,“变更的各种分类的详细指南”中列出了稳定性研究的要求。 指南中描述了Type II变更的内容: l API生产过程中起始物料/试剂/中间物的生产商的变更或者活性物质的生产商的变更; l API生产工艺变化;中草药其它产地来源; l 活性物质中间包装的变化; l 成品中的辅料的构成的变化; l 口服制剂的包衣重量的变化或者胶囊壳的重量变化; l 单剂量,全部使用的注射剂产品的浓度变化,而每个计量单位的API总量不变; l 制剂生产的部分或全部的生产地的替换或者增加; l 制剂产品的批量变化;
1 制剂内包装的变化; l 制剂产品的内包材的瓶子或盖子的尺寸或性状的变化; l 制剂产品的包装规格变化。 在多数情况下,要递交长期和加速6个月数据;至少两批中试规模的制剂产品数据;有时需要三批,例如活性物质不稳定。 附录I定义了稳定性:一种活性物质如果在25℃/60%RH或者30℃/65%RH条件下,2年;40℃/75%RH,6个月情况下能够符合初始标准,那么是稳定的。 附录II列出了当有可用的实时的数据时,活性物质延长有效期和延长复验期的规则。不能超过12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