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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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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界资讯] 面试因为这样一个问题说我不懂GMP,可笑,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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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3-13 16: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来讲,做技术的人有让别人明白的强迫症,做管理的人有处事不惊的胸怀,无论当时是真心接受还是表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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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3-13 16: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是外企吧,一般外企很注重这块的
其实只要你的组织机构图里表明你的工作职责是驾驭在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之上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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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3-13 18: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副总可以管理生产部和质量部的,但是这个副总要行使的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的两个职能。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都是企业的关键人员,这是产生理解歧义的主要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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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3-13 19: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beihan 发表于 2014-3-13 16:17
一般来讲,做技术的人有让别人明白的强迫症,做管理的人有处事不惊的胸怀,无论当时是真心接受还是表面同意 ...

偷偷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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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3-13 21: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呀,冤枉死啦,这个属于你自己表达有问题,你其实就是常务副总的职位,下面还有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这个不能埋怨别人,是你自己表述不清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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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3-13 21: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呀,冤枉死啦,这个属于你自己表达有问题,你其实就是常务副总的职位,下面还有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这个不能埋怨别人,是你自己表述不清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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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3-13 21: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您那在药监局备案的生产负责人是生产经理吗,质量负责人好像不明确 QA/QC经理应该是两个人,谁又是质量授权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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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3-14 08: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组织架构是怎么设置的吧,你是管理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下面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兼任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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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4 09: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并不复杂,他这个副总只作为企业负责人用就好了,但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工作应让由下一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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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4 09: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讲:质量监督生产,你即管生产,又管质量,体制上当然不对,你自己能监督你自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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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3-14 09: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UID:99999 发表于 2014-3-8 11:20
叫什么名字无所谓    关键是不是生产负责人 和质量负责人兼任

正解。

叫什么头衔都不重要,关键的地方就是“不能兼任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因为楼主说总经理只管财务和销售,他来分管生产部门和质量部门,也就是侧重于技术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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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3-14 10: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得热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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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4 10: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品質與生產必需分開,各有管理經理,再上層才是總經理.
總之不能同一管理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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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3-14 10: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楼主所说的问题,在国内还是比较多见的一个组织架构设置。 通常在行政上这个是没问题的,一个副总管理生产和质量; 但在GMP中强调的几个关键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必须完全按照GMP要求设置,因为它就是所谓的法规,中国GMP(第二章 第二十条)有以下几个关键人员: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授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在某种意义上你做为副总分管质量和生产,是或多或少会影响到质量受权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决策,因为你是他们的Boss,你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利益(你应该懂得其中大概),或许/自然就不能百分百满足法规要求的“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请轻拍,谢谢,欢迎讨论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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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3-14 11: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novo 发表于 2014-3-8 16:45
你还算支持我的一个,还有那么多网友回复也说我不懂GMP基本理念,16年的从业生涯,白过了

你这种情况我见到过,只要你不行事质量和生产负责人的权利 只是单纯的人事管理和协调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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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4 11: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kington 发表于 2014-3-10 13:11
同意石头兄的意见,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直属总经理(企业负责人)管理,要赋予足够的独立行使职 ...

我不同意您的观点,质量受权人对成品做放行裁决,与质量管理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但是质量受权人必须是做过检验有工作经验的人才可以,如果受劝人不在委托其他人,也是必须满足这个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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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3-14 12: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这个说法,你是对的!!!
5.问:我公司企业负责人下设2位副总,其中一个副总负责生产部,质量部,工程部,另一副总负责研发部,前一个副总能认为是兼任质量和生产吗?在此基础上,质量负责人为质量部经理,生产负责人为生产部经理,是否就可以了?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更多的是考虑要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该企业负责人授权该副总行使企业负责人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职责,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分别由质量部经理和生产部经理担任,并向企业负责人授权的副总汇报,他们之间互相独立,这样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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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3-14 14: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都没错,是误会的差,是法规模糊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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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4 16: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俺只是围观的,不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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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3-14 16: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有道理,但是不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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