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1576|回复: 4
收起左侧

[行业动态] 医药分开助力医护药回归临床

[复制链接]
宗师
发表于 2012-10-16 05: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医药分开助力医护药回归临床


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龙头的新一轮医改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在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开始试点。如此一出"大片式"的改革,给医生和医院带来了哪些影响?之后改革的方向又在哪里?卫生部医政司付文豪,北大纵横管理咨询王宏志分别就这些问题谈了自己的观点:
  付文豪:医药分开助力医护药回归临床
  总体来看,在国家大力推行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的大背景下,公立医院在医改中发生了很多变化。然而,药学部门却面临着一个不大不小的危机。药学部门从医院收入的主要来源开始逐渐沦为没有固定收入的部门。例如三级医院的药品收入占比约为40%,随着"以药补医"机制的逐步废除,药学部门人员的去向开始变得迷茫。很多医院甚至开始滋生去除药学部门的想法。笔者认为,逐渐向临床过渡,以患者为中心提供药学服务,是药学部门人员的发展方向。
  据了解,现在仍有很多医疗机构在实行按项目收费。此种收费方式是一种成本推动的模式。医院的收入取决于患者的消费,这也直接导致了大处方、大检查等过度医疗现象。随着医改的逐步推进,付费方式改革的深入,很多医院已经开始尝试从后付费制向预付制转变,目前主要有两种付费方式,即总额预付制和单病种付费。这两种付费方式有利于医院提高效率,结余部分还可被医院用作为医务人员的收入,从而提高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这也是卫生行政部门与医保部门今后重点努力的方向。
  卫生部推行的"同级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对检验科而言实属利好消息。随着医改的推进,医、护、药都开始回归临床,检验科也不例外。更好地贴近临床,在提供更为合格的检验结果的同时更好地了解临床诊疗,应该是检验科今后需要重点考虑的对象。本轮医改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而推进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正是控制患者费用上升的重要手段。虽然检验科的收入会由此受到影响,但检验科医生却有了相对充裕的时间参与临床,这为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提供保障。
  另外,检验项目标准目前正在以研究的形式开展。例如常规孕检的血常规一项中,对孕检有实际意义的只有几项,而现实则是血常规打包检查项目很多,包括一些无意义的检查项目。因此,我们有必要使检查服务临床化,为特定病种量体裁衣设定检查项目,而非一刀切。这也为患者节约了总额付费、单病种付费的成本,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会使效率。
  王宏志:医药分开的核心是切断"用药激励"
  由于此轮医改没有给出医药分开的定义,提到医药分开,每个人脑海中的概念不尽相同。新一轮医改从2009年开始,笔者认为,至此医药分开应是指切断过度用药对于医院和医生的"激励",其核心是切断对医生的"激励"。而医院实行收取药事服务费、医事服务费,或者将医院药房定额租赁、外包,如此医院便没有了过度用药的动机。另外,取消药品收益、零加成,或者完全社会化,也可消除这种动机。
  如何切断对医生的"激励"?如果药品零售价格接近其招商价,医生的动力自然受到限制。如果采购价格探底,医院可实行零加成采购甚至倒加成采购。就目前来看有两种选择,首先,是以资本方式改革为主导的配合医院实行自主采购的倒加成路径;其次,是以零加成为主导,医院失去了议价动力,通过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实现药品采购。这是目前大致可行的两条路径。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还需对医院医生的薪酬体系进行改革,同时加强司法和行政执法力度,如此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医药分开。
  此外,需要重新考虑医生薪酬体系的设计,既要考虑到医院的承受能力、社会整体的薪酬情况、目前医生的收入情况,还要与标杆企业进行对照,如此才能设计出让医生更为满意的薪酬体系。
针对是否可以取消药品集中采购,实行自主采购,自由加成。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实属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那么何时才能取消药品集中采购呢?首先,支付改革必须到位;其次,法人治理改革同步跟进。只有在具备这两个条件时,药品集中采购才得考虑取消。
  取消以后应当如何发展?常规药品医院完全可以自主采购,但对于进口或合资药品,省级招标采购的议价能力相当有限,应当应用更多国家层面的采购手段。
如果医院实行倒加成采购模式,医院追求的便是高品质、低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竞争战略也会变为品牌战,比拼谁的产品质量更好、口碑更好、价格更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0-16 07: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之生产企业难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10-16 08: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10-16 08: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2-10-16 08: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药王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10-16 08: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医药都分家分了N次,不知是否真的能分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2-23 19:24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