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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看了一下吴军老师的《 GMP实施真需要理性、独立的思考!》,非常赞同他的看法,现在的制药行业在很多方面确实以GMP 的名义作得有点过。 去年我曾在《医药经济报》上的一篇文章《管理好原料药物料供应商》,就指出Q7没有强制要求原料药生产厂家对起始物料供应商进行现场审计,而应该采用一套完整的体系去控制起始物料的质量,就是为了消除目前非常流行的“关键物料供应商现场审计强迫症”。 本文的目的是从待验物料的使用这个角度,再次论述“合理的即是符合GMP”这一基本理念。 首先申明,本处所指待验物料,是指一定要检验的物料,而不包括Q7 7.32节所指“工艺助剂、有害或剧毒的原料、其它特殊物料、或转移到公司控制范围内的另一个部门”不用测试的物料。换句话说,不用检验自然不存在待验。 那么待验物料可以用于原料药生产吗?笔者认为可以。 诚然,中国GMP(2010年版)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物料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物料的质量评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生产商的检验报告、物料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检查情况和检验结果;(二)物料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三)物料应当由指定人员签名批准放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似乎条款写得很清楚,检验合格才能放行,放行才能使用。但从风险角度讲,检验才能放行,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至少对于用于原料药生产用物料来讲是这样的。国外制剂都有参数放行一说,何况物料呢? 那么大家要问,既然只有合格的物料才能允许用于生产,还没检验,怎么保证物料是合格的呢? 个人认为,检验是质量保证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质量是由一个体系来保证的。具体到待验物料用于生产,首先要有一个待验物料用于生产的放行程序,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物料方可在待验状态下使用: 1、物料使用历史,只有质量一直稳定的物料方可在待验状态下使用; 2、优质供应商,只有优质供应商的物料方可在待验状态下使用; 3、生产商检验报告,只有经对比或现场考核,生产商检验结果真实可靠的物料方可在待验状态下使用; 4、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检查,只有每个包装均经过检查,包装完整密封,无污损的物料可在待验状态下使用; 5、运输条件检查,只有运输过程和装载工具完全符合运输要求的物料可在待验状态下使用; 6、取样,已经完成取样的物料可在待验状态下使用,取样量和取样件数可以适当增加,以防万一出现问题不影响调查。 当然,待验物料用于生产,物料必须检验合格,产品方能放行。待验状态下使用,无非是因为生产任务急,检验跟不上,采取一个临时变通的方式,让生产变得更加灵活一点而已,但对于质量的要求是不能降低的。 至于制剂所用物料,鉴于现有规范要求,笔者认为待验物料不建议使用的。吴军老师参与了2010年版中国GMP的起草与宣教工作,不知道能否就此问题再帮助解释解释。 此文直接发给吴军老师看了一下,并得到了吴军老师的指点。 吴老师认为文章观点不错,理由不够充分。吴老师指出,(1)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管理规范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入场检验。(2)质量控制分入场控制,控制并不代表一定要全检。(3)检验与供应商管理融为一体才是质量保证的核心。吴老师进一步指出,检验=检查、测试、试验,不能机械的理解一定要化验,仪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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