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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确认与验证(二) 6、第142条规定:“生产工艺变更应当进行确认或验证”。其中工艺中哪些项目变更需要上报批准,详细参见《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 7、(第142条)仅仅是质量标准变化(如药典标准升级),工艺未改变,无须对工艺进行再验证。如果质量标准变化带来了工艺的变化,需要再验证。 8、(第142条)不是所有的工艺改变都需要再验证,企业通过评估变化是否足以影响和改变工艺的验证状态,或是法规要求再验证。如果一些细微的变化不影响工艺的验证状态,只需要进行评估即可。 9、(第142条)原料和关键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外材供应商(这里指生产商)的变更需要进行三批产品的工艺验证,非关键辅料的供应商基于评估结果决定。关键辅料的选择基于该辅料在工艺中的特性来决定,通常如防腐剂、崩解剂等视为关键辅料,有些在处方中占比例很大的填充性辅料,也应包括在内,此外,需要严格按《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办理。 10、按照卫生部印发的《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安装规定照度的紫外灯后,也需要验证(可采用一定浓度的生物指示剂,在规定的紫外灯照射一定时间后,测定残留微生物的方法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