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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独特的补充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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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3-6-5 18:2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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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独特的补充剂管理制度


从产品应用角度来看,我国出口美国的中药产品,主要是作为膳食补充剂、普通食品、医药产品的原料来使用,部分中成药可作为膳食补充剂使用,但尚无制剂品种获批作为药品来应用的情况。如要理解这种情况,还得从美国独特的草药产品管理制度谈起。
在美国,植物产品的使用历史可以向前推至美国本地土著居民(印第安人)时代。19世纪上半叶时植物药的使用还相当普遍,在1820年美国药典上排列的医疗方式几乎有66%的部分来源于植物。然而,到了19世纪中叶,伴随着一个专致于化学药疗法的美国医药协会的成立,化学合成药业开始发展壮大,并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逐渐演变成主导医药,而植物产品则逐渐被美国民众视为过时落伍的产物。而植物产品如要作为药品使用,需按照化学药的注册要求进行申报,这也进一步加剧了植物产品从市场上消失的速度。
直到1994年,为了加强对市场上各种维生素等保健类产品、植物性产品的管理,美国政府通过了《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案》 (简称DSHEA),该法规阻止了FDA将膳食补充剂作为“食品添加剂”或“药品”来监管,澄清了以前膳食补充剂概念不清的属性。而这部法规,也明确将非医药用途的植物产品纳入膳食补充剂管理范畴。一般情况下,只要产品无毒性等安全性问题,符合FDA规定的保健声称及一般标签说明,并且未标明该产品具有预防或治疗疾病的作用,FDA就不会阻止该产品以“膳食补充剂”身份上市。
从管理角度来看,FDA对膳食补充剂与“食品添加剂”和“药品”在管理上的根本区别在于后两者都必须向FDA证明产品的安全性,经FDA批准后方可上市。而膳食补充剂则可以先上市,而要求FDA去证明产品不安全从而被勒令撤出市场。需要注意的是,虽然DSHEA并未要求膳食补充剂生产企业向FDA登记企业相关信息,但根据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应对法案》规定,所有膳食补充剂企业须在开始从事生产、销售前向FDA登记生产企业信息。但不管怎样,与其他许多国家的“审批制度”不同,美国的“备案制度”给予企业更大的自由性,而这也是美国膳食补充剂市场蓬勃发展的根本原因。
由于美国药品准入门槛较高,所以多年来我国出口到美国的中药产品,基本都是在膳食补充剂市场领域进行流通的。2007年,FDA 发布了膳食补充剂cGMP最终法规,要求美国膳食补充剂生产企业须在2010 年6 月前全部符合cGMP规定。该法规对美国补充剂市场具有促进作用,同时对我国出口美国的补充剂原料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主要体现在产品质检要求上。因此,我国中药产品出口企业应予以重视,并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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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6-5 19: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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