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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学习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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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6-24 17: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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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3日,千呼万唤的GVP终于发布,施行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梳理学习了一下,体会最深的是:1.正式稿在文字用词,语言组织上更严谨,更准确;2.后期会有一些指导原则补充该规范中的内容,也会有81号令的修订。3.GVP中警戒活动开展的重点章节为第4、5、6章。4.整个规范都是要求MAH围绕药品的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有几点疑问,不知能够给解答一下的?1.第四十三条  持有人应当对药品不良反应的预期性进行评价。当药品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特征或结果与持有人药品说明书中的表述不符时,应当判定为非预期不良反应。这条将原征求稿的“不良反应”修改为“药品不良反应”,原因是什么?2.如何建立药物警戒质量目标和保证体系?3.GVP“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和81号令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否可以理解为一个含义?

GVP梳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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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稿与正式稿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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