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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制造] 请教,生产高活性化合物车间的人员和GMP车间串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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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12-12 11: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GMP中有明确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

人员不够、设备不够、厂房不够等等,不是违反GMP的原因,而是直接违反了GMP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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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是理想化的,现实中人员串岗其实是默许的,只要不是2条生产线同时开,同一个人有2条线的上岗资格证,分别操作我是没见过因此被检察官说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12-14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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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12-12 11: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阳的1/4 发表于 2018-12-9 09:08
走国外高端认证肯定是不允许的,一位国外的审计官,曾经在我们企业说,高活类、细胞毒性的每次进出需要淋浴 ...

的确,GMP并没有明确说明类似情况不允许,而是提出要避免污染、交叉污染。

如果企业要采用人员串岗的方式进行生产,必须要有相应的数据证明这样的安排不会导致污染和交叉污染。

单纯的淋浴、卫生间的分布,甚至是否甚至独立的餐厅、独立的人流通道都不能证明没有交叉污染,必须要有相应的检测数据证明企业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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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12-18 09: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力宏 发表于 2018-12-14 12:45
法规是理想化的,现实中人员串岗其实是默许的,只要不是2条生产线同时开,同一个人有2条线的上岗资格证, ...

讨论不符合GMP的操作?那何不直接讨论“如何在不执行GMP的前提下符合G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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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禁止则为许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12-18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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