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lab转载的“有效期复验期认识”一文很好,我再补充如下,请朋友指正。
http://www.chinapat.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304这实际上是因为我国的相关法规没有原料药复验期的规定造成。现在原料药和制剂都按有效期一刀切,
GMP中又出现了“复验期”这一解释。按照ICH Q7指南以及FDA Q7问答的解释,对这个问题有很明确、合理的规定:化学原料药一般只规定复验期,只有抗生素和稳定性不好的才规定有效期;规定复验期的到期复验合格即可用于制剂生产,复验期的制定当然还要基于厂家的稳定性数据;规定有效期的用于制剂产品,则制剂的有效期不应超出原料的有效期;化学原料药的再精制(返工)是允许的,且不限定返工的次数,因为再精制能提高原料的纯度,比之前的质量更好。
但让我们回到现实中来,我个人理解:复验期仅仅针对使用厂家原料到达公司后,为保证原料符合相应标准而强行增加的。应该说有积极意义。具体执行,请参照国家已经发布的《原料药GMP实施指南》相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