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起草思路如下:
一、我国医疗机构药师和药监系统的执业药师将采取“统一考试、分类注册、分类管理”。
二、根据第10条 国家实行药师资格考试制度。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药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就药师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制定药师资格考试办法。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老人),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药师资格;对于法律公布后的“新人",规定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均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药师资格考试,获得药师资格。
二、根据第42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药师资格。
三、第16条药师经执业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社会药店,以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 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药学服务工作。
四、变更到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药师须经六个月以上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一、根据第3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药师。药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二、第5条 药师向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体现其劳动价值。
来源: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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